(2017)鄂0607执异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潘家勇、襄阳超强采石厂与襄阳东津新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东津新区,潘家勇,襄阳超强采石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异4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津镇三合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茂荣,系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潘家勇,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襄阳市襄州区。申请执行人:襄阳超强采石厂。负责人:潘家勇,该厂投资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家勇、襄阳超强采石厂与被执行人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津镇三合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合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19日扣划了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津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三合村委会的资金260000元。2017年6月20日三合村委会以该款系土地补偿款,属本村村民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退还已扣划的260000元。2017年8月21日三合村委会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三合村委会真实意识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津镇三合村村民委员会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刚审判员 唐应忠审判员 张广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