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初2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梨树县隆鑫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李冬旭、李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县隆鑫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李冬旭,李东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2355号原告梨树县隆鑫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原名梨树县隆鑫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贺栋,经理。被告李冬旭,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东海,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梨树县隆鑫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冬旭、李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冬旭、李东海银行账户存款418800.00元或查封二被告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梨树县隆鑫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限额冻结被告李冬旭、李东海银行账户存款418800.00元或查封二被告等额财产(具体查封情况详见清单),在财产查封期间,由二被告负责妥善保管、经营,禁止转移、隐匿、抵押或抵偿其它债务。允许出售,但必须保留相应价款,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对原告梨树县隆鑫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