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9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戚薛氏与李胜利、李建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薛氏,李胜利,李建党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476号原告:戚薛氏,女,192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兴(系戚薛氏外孙),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李胜利,男,196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李建党,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地址:河南省新蔡县。原告戚薛氏与被告李胜利、李建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戚薛氏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戚薛氏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薛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戚薛氏负担。审判员  李征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似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