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欧阳清、姚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清,姚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保33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黄丽萍,女,1983年7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青年路**号**栋*单元**号。身份证号码:3605021********。被申请人:欧阳清,女,1984年2年13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新余市高新区。被申请人:姚凯,男,1986年10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址同上。原告黄丽萍与被告欧阳清、姚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冻结财产申请书,要求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姚凯财产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黄丽萍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姚凯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款2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邢茂雨人民陪审员 胡水根人民陪审员 龚建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章文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