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4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金松与白朋举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松,白朋举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4380号原告:刘金松,男,出生于1988年8月16日,汉族,住新密市。被告:白朋举,男,出生于1985年6月22日,汉族,住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松诉被告白朋举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松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金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金松负担。审判员 姚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