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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4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金松与白朋举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松,白朋举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4380号原告:刘金松,男,出生于1988年8月16日,汉族,住新密市。被告:白朋举,男,出生于1985年6月22日,汉族,住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松诉被告白朋举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松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金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金松负担。审判员  姚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