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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9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熊春华与陈信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春华,陈信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9611号原告:熊春华,男,195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委托代理人:黄希传,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信华,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熊春华与被告陈信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熊春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熊春华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春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熊春华负担。审判员  林敏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