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208彭亚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亚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刑初20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亚辉,男,1988年3月1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大英县。2016年12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7)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亚辉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亚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彭亚辉在四川省郫县、湖北省潜江市、无锡市锡山区、句容市等地,采取安全锤、工具刀等砸碎车玻璃的手段,盗窃汽车及车内财物作案共计25起(其中8起未遂)。窃得丰田凯美瑞轿车、现金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77400元,损毁的车玻璃合计价值人民币9639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彭亚辉在四川省郫县安靖镇马家庄布丁酒店停车场,砸碎被害人颜某1停放在此的苏H×××××号白色福特越野车右后侧玻璃,在车内窃得软大重九云烟2条加7包,价值人民币2025元、软中华香烟1条加3包,价值人民币806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831元,损毁的车玻璃价值人民币350元。2、2016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彭亚辉在四川省郫县安靖镇喜安村丰收巷288号卡碧蓝湾小区1期红旗超市门口,砸碎被害人施某停放在此的川A×××××号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右前侧玻璃,并将该车盗走,该车价值人民币107500元。3、2016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彭亚辉在湖北省潜江市园林街道育才路悦来客栈对面路边,砸碎被害人陈某1停放在此的湘A×××××号黑色大众迈腾轿车右后侧玻璃,在车内窃得阿某丁牌手包1只(无法核价)、现金人民币8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800元,损毁的车玻璃价值人民币200元。4、2016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彭亚辉在湖北省潜江市园林街道潜江中学侧门处,砸碎被害人魏某1停放在此的鄂N×××××号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右后侧玻璃,在车内窃得PRADA牌钱包1只(无法核价),损毁的车玻璃价值人民币200元。5、2016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彭亚辉在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竹苑新村120号绿色菜园店门口,砸碎被害人徐某1停放在此的苏B×××××号金色大众迈腾轿车左前侧玻璃,在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230元,损毁的车玻璃价值人民币260元。6、2016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彭亚辉在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绿景雅苑小区门口春湖路路边,砸碎被害人陈某2停放在此的苏E×××××号黑色路虎越野车左后侧玻璃,在车内窃得大时代牌抗菌长袜20盒,价值人民币2160元、大时代牌抗菌童袜12盒,价值人民币1176元,GUCCI牌公文包1只(无法核价),合计价值人民币3336元,损毁的车玻璃价值人民币2978元。7、2016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彭亚辉在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绿景雅苑小区门口春湖路路边,砸碎被害人高某停放在此的苏D×××××号白银起亚轿车右后侧玻璃,在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00元,损毁的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20元。8、2016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彭亚辉在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绿景雅苑小区门口春湖路路边,砸碎被害人华某停放在此的苏B×××××号黑色雷某轿车右后侧玻璃,在车内窃得软中华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62元、软金砂苏烟2包,价值人民币86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48元,损毁的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174元。9、2016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彭亚辉在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首创隽府三期大门口,砸碎被害人卢某停放在此的苏J×××××号黑色别克轿车右后侧玻璃,在车内窃得双肩包1只,价值人民币50元,损毁的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50元。10、2016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彭亚辉在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新明中路波司登专卖店门口,砸碎被害人董某停放在此的浙C×××××白色路虎越野车右后侧玻璃行窃,未窃得财物,损毁的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887元。11、2016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彭亚辉在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柏庄路柏木南苑小区西门生活一号超市门口,砸碎被害人孙某1停放在此的苏B×××××号黑色大众迈腾轿车右后侧玻璃行窃,未窃得财物,损毁的车玻璃价值人民币200元。12、2016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彭亚辉在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柏庄路柏木南苑小区西门生活一号超市门口,砸碎被害人盛某1停放在此的苏B×××××号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玻璃行窃,未窃得财物。13、2016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彭亚辉在无锡市新吴区珠江路索尼电子厂对面路边,砸碎被害人王某1停放在此的苏E×××××号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右后侧玻璃,在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00元、VELNAS牌男式长款钱包1只,价值人民币20元、MUZEE牌书包1只,价值人民币3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50元,损毁的车玻璃价值人民币200元。14、2016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彭亚辉在常州市武某区湖塘镇天隽峰美居A座东边停车场,砸碎被害人殷某停放在此的苏D×××××号香槟色现代轿车左后侧玻璃行窃,未窃得财物,损毁的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50元。15、2016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彭亚辉在常州市武某区湖塘镇天隽峰美居A座东边停车场,砸碎被害人沈某停放在此的苏D×××××号银灰色大众朗逸轿车右后侧玻璃行窃,未窃得财物,损毁的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50元。16、2016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彭亚辉在常州市武某区湖塘镇万达嘉华酒店停车场,砸碎被害人王某2停放在此的苏A×××××号棕灰色大众CC轿车右后侧玻璃行窃,未窃得财物,损毁的车玻璃价值人民币300元。17、2016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彭亚辉在常州市武某区湖塘镇玉塘路大通河桥上路边,砸碎被害人陈某3停放在此的苏A×××××号白色现代轿车右后侧玻璃行窃,未窃得财物,损毁的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50元。18、2016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彭亚辉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吾悦广场二期万仁大药房门口,砸碎被害人韩某1停放在此的苏D×××××号白色雪佛兰迈锐宝轿车左后侧玻璃,在车内窃得迪卡侬牌男式运动裤1条,价值人民币35元、迪卡侬牌男式短袖1件,价值人民币15元、软中华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62元、耐克牌运动鞋1双(无法核价),合计价值人民币112元,损毁的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50元。19、2016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彭亚辉在常州市武某区湖塘镇武宜北路武某大桥下停车场,砸碎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此的苏D×××××号白色标志轿车右后侧玻璃,窃得现金人民币80元、花花公子牌男式拎包1只,价值人民币1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80元,损毁的车玻璃价值人民币250元。20、2016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彭亚辉在常州市武某区湖塘镇武宜北路武某大桥下路边,砸碎被害人陈某4停放在此的苏D×××××号黑色尼桑天籁轿车左后侧玻璃行窃,未窃得财物,损毁的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50元。21、2016年12月23日晚上,被告人彭亚辉在句容市华阳镇御东国际售楼处旁路边,砸碎被害人陶某停放在此的苏L×××××号白色起亚轿车右后侧玻璃,在车内窃得一元硬币15枚,合计价值人民币15元,损毁的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50元。22、2016年12月23日晚上,被告人彭亚辉在句容市华阳镇御东国际售楼处旁路边,砸碎被害人杨某停放在此的苏A×××××号白色马自达轿车右后侧玻璃,窃得迷彩服大衣1件,价值人民币80元、“HARRM'S”牌男式长款钱包1只,价值人民币40元、黄鹤楼软雅韵香烟2包,价值人民币44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64元,损毁的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20元。23、2016年12月23日晚上,被告人彭亚辉在句容市华阳镇御东国际售楼处旁路边,砸碎被害人夏某停放在此的苏A×××××号黑色凯美瑞轿车右后侧玻璃,在车内窃得软金砂苏烟9包,价值人民币387元、软中华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62元,合计价值人民币449元,损毁的车玻璃价值人民币200元。24、2016年12月23日晚上,被告人彭亚辉在句容市华阳镇御东国际售楼处旁路边,砸碎被害人赵某1停放在此的苏A×××××号灰色现代越野车右后侧玻璃,在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430元、乔丹牌外套1件,价值人民币100元、老船长牌羽绒服1件,价值人民币199元、花花公子牌男式鞋子1双,价值人民币80元、罗西尼牌男式石英表1块,价值人民币160元、欧米茄牌手表1块(无法核价),合计价值人民币969元,损毁的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50元。25、2016年12月23日晚上,被告人彭亚辉在句容市华阳镇御东国际售楼处旁路边,砸碎被害人薛某停放在此的苏L×××××号黑色大众迈腾轿车右后侧玻璃,在车内窃得软金砂苏烟4包,价值人民币172元、挎包1只(无法核价)、纽百伦牌运动鞋1双(无法核价),现金人民币19000元;并将该车盗走,该车价值人民币141194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60366元。2016年12月24日,被告人彭亚辉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所窃部分赃款、赃物计价值人民币270841元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尚有价值人民币6559元的赃款、赃物,以及损毁的车玻璃计价值人民币9639元,未能追回。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彭亚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彭亚辉的供述;被害人颜某1、施某、陈某1、魏某1、徐某1、陈某2、高某、华某、卢某、董某、孙某1、盛某1、王某1、殷某、沈某、王某2、陈某3、韩某1、刘某、陶某、杨某、夏某、赵某1、薛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尹某的证言;书证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价格认证结论书、卷烟鉴别检验报告以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亚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亚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亚辉在实施部分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亚辉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亚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本案尚未追回的盗窃赃款、赃物及车玻璃的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16198元,继续予以追缴(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发还相关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世民审 判 员 陈忠林人民陪审员 李盛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