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5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与刘孟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刘孟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5483号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住所:德惠市松花江镇街道。负责人:张广洲,该行行长。被告:刘孟青,男,1975年7月23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与被告刘孟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的申请理由充分,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缓交)由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