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朱兴容个人全部财产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兴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执55号移送部门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被执行人朱兴容,女,199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职业,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朱兴容没收财产一案中,本院(2014)庆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没收被执行人朱兴容个人全部财产,被执行人朱兴容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兴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朱兴容名下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进行了财产查询,经反馈,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又于2017年5月17日到被执行人朱兴容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永叙县查询不动产情况,经反馈,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庆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丽审判员 于化萍审判员王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骆 大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