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6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娟与胡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娟,胡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6587号原告:刘娟,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炎,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子明,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刘娟与被告胡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刘娟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娟撤诉。案件受理费2168元,由原告刘娟负担。审 判 员 苏小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辛晓兰书 记 员 李朝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