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朱涛、武汉市黄陂区东城滠水鱼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涛,武汉市黄陂区东城滠水鱼庄,黄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朱涛,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东城滠水鱼庄,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负责人杨小萍,该滠水鱼庄工商登记业主。被执行人黄琦,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朱涛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东城滠水鱼庄、黄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鄂0116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涛于2017年0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陂区东城滠水鱼庄、黄琦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查证结果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案依法将被执行人黄陂区东城滠水鱼庄、黄琦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现申请人朱涛申请撤销(2017)鄂0116执1012号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朱涛申请撤销(2017)鄂0116执1012号案件的执行。该案执行完毕。应当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10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鸿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