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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乳山市中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乳山市中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2833号原告:李建军,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委托代理人:王瑞殿,乳山建和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乳山市中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经济开发区广州路55号。法定代表人:王卫峰,经理。原告李建军诉被告乳山市中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李建军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0元,由原告李建军负担。审判员  汪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