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执9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胜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胜兵,余晓巍,周小友,周苹苹,邱俊新,储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9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信安东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14775281-3。法定代表人徐水华。被执行人方胜兵,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余晓巍,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周小友,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周苹苹,女,1981年9月9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邱俊新,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储燕飞,女,1986年5月22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方胜兵、余晓巍、周小友、周苹苹、邱俊新、储燕飞(2017)浙0803执97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325171.4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徐燕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