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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周浪与林茂虎、四川本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代持合同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浪,林茂虎,四川本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502号申请执行人:周浪,男,生于1988年2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南坝镇。被执行人:林茂虎,男,生于1965年7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四川本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威,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浪与被执行人林茂虎、四川本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代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茂虎、四川本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返还申请执行人周浪购房款206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林茂虎在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有办公用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林茂虎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海办公用房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