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执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与苑从军追缴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4执1836号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庭移送。被执行人苑从军,男,195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刑庭移送执行苑从军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房屋一套,待处置。现被执行人在服刑期间,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确认苑从军有罚金35万元和违法所得64万元应予追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 海审判员 黄文进审判员 王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加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