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徐常高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常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497号被执行人徐常高,男,1996年6月18日生,汉族,交城县人。本院在执行徐常高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宏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