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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双辽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金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李锐、郭帅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辽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金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李锐,郭帅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382执566号 申请执行人:双辽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爱民,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杰,女,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金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锐,系经理。 被执行人李锐,男,1975年5月报15日出生,汉族,系吉林省金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郭帅君,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系吉林省金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申请执行人双辽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金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李锐、郭帅君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名下金融、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网络查控,未能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因申请执行人双辽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有误,因此申请撤销该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吉0382执5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玉福 审判员 : 郭 春 审判员 :刘凤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京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