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靖宇县康达林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康乾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宇县康达林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康乾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529号原告:靖宇县康达林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法定代表人:郭秋洋,董事长。被告:重庆市康乾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曾俊,总经理。靖宇县康达林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康乾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靖宇县康达林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靖宇县康达林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靖宇县康达林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明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