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关于温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752号申请执行人温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李某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鹏飞审判员 孙洪涛审判员 王荣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红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