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杜永恒与七台河纬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永恒,七台河纬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执211号申请人:杜永恒,男,1965年1月24日生,汉族,七台河纬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职工,现住本市桃山区桃南街。被执行人:七台河纬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山,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杜永恒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七台河纬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3月08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03月16日向被执行人七台河纬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杜永恒与被执行人七台河纬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08月22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七台河纬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杜永恒案件款10,343.40元。二、申请人杜永恒自愿放弃被执行人七台河纬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迟延履行金的要求。三、执行费5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才审判员 甄连君审判员 王长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