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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执恢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余新凯与陈永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新凯,陈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恢167号申请执行人:余新凯,男,1993年2月27日出生,住赤壁市官塘驿镇大贵村。被执行人:陈永军,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住赤壁市斋公岭社区幼儿园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新凯与被执行人陈永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按(2016)鄂1281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81执恢1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