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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7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昌吉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与张生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吉天润热力有限公司,张生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7民初1369号原告:昌吉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木萨尔县北庭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毛建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生玉,男,汉族,现年58岁,住吉木萨尔县。原告昌吉天润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生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吉天润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昌吉天润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晓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