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8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明义与于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义,于雪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764号原告:刘明义,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于雪良,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义与被告于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义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明义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明义承担。审判员 邵晓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