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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8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明义与于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义,于雪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764号原告:刘明义,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于雪良,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义与被告于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义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明义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明义承担。审判员  邵晓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