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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4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郭纯兰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上力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纯兰,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上力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4269号原告:郭纯兰,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卿海,四川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5201310999535。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璞,四川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5201211229974。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廊坊市广阳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109261087Y。法定代表人:邓池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安明,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9610552266。被告:四川上力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宜宾市翠屏区西郊翠柏大道东段152号上力理想城5号楼(写字楼)B座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75765263G。法定代表人:李海,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公司员工。原告郭纯兰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上力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郭纯兰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纯兰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纯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88元,减交为1394元,由原告郭纯兰负担。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利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