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邹志峰申请李荣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志峰,李荣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1458号申请执行人邹志峰。被执行人李荣武。申请执行人邹志峰与被执行人李荣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3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李荣武赔偿申请执行人邹志峰25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未到庭报告相关财产情况;经向房产、土地、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荣武名下没有房产、土地、工商登记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荣武名下有车牌号为湘A8B4**的桑塔纳牌车一部,但现在无法查找车辆下落,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进行处置;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李荣武的银行帐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荣武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左 凯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车德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