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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2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吴钦文、仇永龙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钦文,仇永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487号申请执行人:吴钦文,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住所地柳城县,被执行人:仇永龙,男,1978年9月9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永州市惠安县,吴钦文与仇永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的(2016)桂0222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仇永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吴钦文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55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吴钦文与仇永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局向金融机构查询仇永龙的银行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调查了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仇永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钦文行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22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吴钦文发现被执行人仇永龙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宇锋审判员  张石旺审判员  龙庆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梧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