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2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与李有梅、鲁剑刚、晓英、黄兴峰、鲁夕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李有梅,鲁剑刚,晓英,黄兴峰,鲁夕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2民初56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营业场所:青川县乔庄镇木牍街。负责人:李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瑶,四川仕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有梅,女,生于1989年5月3日,住四川省平武县。被告:鲁剑刚,男,生于1970年6月27日,住四川省青川县。被告:晓英,女,生于1990年6月13日,住四川省平武县。被告:黄兴峰,男,生于1974年9月20日,住四川省青川县。被告:鲁夕琼,女,生于1975年12月7日,住四川省青川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与被告李有梅、鲁剑刚、晓英、黄兴峰、鲁夕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于2017年8月18日以错列被姓名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杜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