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3执异8号异议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执行(2017)桂0223执异8号异议案,现。申请执行(2017)桂0223执异8号异议案,鹿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23民初13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异议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鹿寨县人民法院的(2017)桂0223执异8号异议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庆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荣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