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3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俊与黄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黄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772号申请执行人:赵俊,男,汉族,1985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长顺县,委托代理人:刘志光,广东润平律师事务律师。被执行人:黄燕,女,汉族,1977年4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关于赵俊与黄燕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822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裁决书,于上述裁决生效之日起,黄燕向赵俊返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48000元;黄燕向赵俊支付逾期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黄燕补偿赵俊公告费1000元;赵俊对黄燕名下所有的广州市白云区诗意街14号203房在该案确认黄燕应付赵俊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案仲裁费44805元,由黄燕承担(该费用已由赵俊预缴,本会不予退回,由黄燕迳付支付赵俊)。因被执行人黄燕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赵俊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广州市中级法院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733805元,本案执行费497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黄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其未履行。本院遂依法向银行、房产、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燕名下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诗意街14号203房的房屋,因上述房屋首封法院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本院已经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发参与分配函,要求参与分配。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赵俊,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黄燕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黄燕名下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故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3772号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麦瑞林审判员 宋富长审判员 常康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斯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