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3执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中梁与谌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梁,谌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1099号申请执行人李中梁,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东坪镇。被执行人谌俏,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中梁与被执行人谌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帐户、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谌 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和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