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军成与成都健佳饲料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成,成都健佳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1724号原告:李军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良,四川省广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健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成灌路西段1018号。法定代表人:邓先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卿三江,四川万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成与被告成都健佳饲料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军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军成负担(已预缴)。审 判 长 曾令胜审 判 员 徐 静人民陪审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华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