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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韩雄雷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雄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256号被执行人韩雄雷,男,1984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曲阳县,。关于韩雄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韩雄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韩雄雷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韩雄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立强审判员  张云哲审判员  李 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士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