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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郝某某、吴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807号原告: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住所地黑山镇。被告:郝某某,女,1986年2月17日生,住黑山县。被告:吴某,男,1986年6月30日生,住黑山县。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黑山镇。原告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郝某某、吴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被告郝某某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567元,由原告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苗仲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思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