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某某申请执行李某等三人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李某某,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394号申请人姜某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裴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姜某某申请执行李某等三人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没有查到有存款,现被执行人三处门市房经评估拍卖未成,以拍卖最低价514560.53元抵偿给申请人,剩余部分继续追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建民初字第00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司国庆代理审判员 蒋玉文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