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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5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基路小微支行与郭重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基路小微支行,郭重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15044号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基路小微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与国基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3956614。负责人李春艳,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小勇、单萍(实习)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重民,男,汉族,1973年5月18日生,住址河南省封丘县。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基路小微支行(以下简称原告)诉郭重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勇、单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重民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决定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7月14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署合同编号为郑银个借字第01120160010147994《个人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主要内容为,乙方向甲方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0.44%;借款用途为个人经营流动资金,合同约定与借据有关内容不符的,以贷款借据为准;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乙方有义务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按时承担并支付本合同项下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证、鉴定、评估、登记、律师费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费用(含律师代理费)等费用。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200万元,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54071.74元(利息包含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21日,诉讼期间不停止计算,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律师费31048元,共计2085119.74元;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1、《个人借款合同》以及《个人经营贷款借款凭证》、贷款申请书各一份;2、郑州银行(0121801国基路小微支行)卡业务对账单、郑州银行贷款出账通知书各一份;3、郑州银行国基路小微支行银行贷款应收清单一份;4、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各一份。被告郭重民缺席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同原告郑州银行起诉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和罚息,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有义务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按时承担并支付本合同项下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诉讼费、仲裁费、不超过债权总额5%的律师代理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经实际发生,原告请求被告支付31048元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重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基路小微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54071.74(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21日,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郭重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基路小微支行律师代理费3104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81元,减半收取11740.5元,由被告郭重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安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