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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曹江龙与肖如意、万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江龙,肖如意,万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1550号原告:曹江龙,男,汉族,1988年1月19日,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肖如意,男,汉族,1988年2月6日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委托代理人:肖文俊,男,汉族,1958年3月1日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系被告大伯。被告:万瑶,女,汉族,1987年7月22日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委托代理人:李涛勇,江西大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曹江龙与被告肖如意、万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曹江龙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江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江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6,减半收取1438元,由原告曹江龙承担。审 判 长  邢茂雨人民陪审员  丁美瑞人民陪审员  熊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章文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