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曹江龙与肖如意、万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江龙,肖如意,万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1550号原告:曹江龙,男,汉族,1988年1月19日,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肖如意,男,汉族,1988年2月6日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委托代理人:肖文俊,男,汉族,1958年3月1日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系被告大伯。被告:万瑶,女,汉族,1987年7月22日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委托代理人:李涛勇,江西大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曹江龙与被告肖如意、万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曹江龙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江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江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6,减半收取1438元,由原告曹江龙承担。审 判 长 邢茂雨人民陪审员 丁美瑞人民陪审员 熊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章文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