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2民初4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亮亮与陈灵权、陈爱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亮,陈灵权,陈爱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4404号原告:陈亮亮,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陈灵权,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陈爱微,女,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陈亮亮与被告陈灵权、陈爱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灵权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被告陈爱微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2月5日,被告陈灵权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一份,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未约定还款日期。被告陈爱微自愿在该借款借据上担保人处签名并按指印,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该款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灵权应偿付原告陈亮亮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5日起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二、被告陈爱微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灵权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陈灵权、陈爱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旭丹人民陪审员  陈 宪人民陪审员  王海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虞雨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