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1.2.11.17楼。代表人区瑞光。委托代理人刘琼,刘茜,均为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军,男,汉族,1967年8月31日出生,住址天津市河北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0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李军名下位于盐田区××内环城路海港花园别墅××#房产(房地产证号70××84),所得拍卖价款扣除其他费用后剩余300万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晶磊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张月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