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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3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曲德礼与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德礼,董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251号原告:曲德礼,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董红(曾用名董艳红),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德礼与被告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曲德礼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董红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德礼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德礼撤回对被告董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曲德礼负担。审判员  乔国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