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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3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礼生、王运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礼生,王运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245号申请执行人:陈礼生,男,195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被执行人:王运松,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礼生与被执行人王运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相关银行、房地产管理所及有关单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已依法穷尽法律措施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923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中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春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