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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集安市通胜街道山城村第九居民组诉周伟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集安市通胜街道山城村第九居民组,周伟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1151号原告:集安市通胜街道山城村第九居民组被告:周伟平,男,1990年4月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原告集安市通胜街道山城村九组诉被告周伟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与本院受理的(2017)吉0582民初1042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有牵连,本案可以与(2017)吉0582民初1042号案件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吉0582民初1042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丁天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馨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