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5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天生与陈文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天生,陈文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5523号原告:黄天生,男,194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陈文升,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天生与被告陈文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天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天生负担。审判员 张朝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小琳速录员 吴倩倩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