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3民初5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天生与陈文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天生,陈文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5523号原告:黄天生,男,194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陈文升,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天生与被告陈文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天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天生负担。审判员  张朝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小琳速录员  吴倩倩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