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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3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玉敏与李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敏,李建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699号原告:王玉敏,女,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李建伟,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王玉敏与被告李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王玉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玉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