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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3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谢应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谢应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874号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南路206号山水御园3幢1层,组织机构代码59173146-1。法定代表人:朱长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玉英,女,该公司职员。被告:谢应财,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被告谢应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以谢应财已履行支付物业管理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明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玉美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