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06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銮伍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銮伍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刑初487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銮伍,男,汉族,1977年2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初中文化,浙B×××××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住灵璧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7]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銮伍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詹孪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銮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銮伍系浙B×××××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2016年3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刘銮伍在高速公路宁波至浙沪南主干线上先后28次与皖L×××××重型半挂车驾驶员王某、浙B×××××小型轿车驾驶员陈某1(及张某1、卓某、杨某1、杨某2、李建校、刘某1、岳思维、许某、王娟成、张某2、刘某2、丁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互换高速通行卡,隐匿行车里程或者小型普通客车代替大货车支付长途高速通行费等方式,偷逃高速通行费用共计人民币31330元。另查明,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刘銮伍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同案犯王某、刘某2已退缴涉案赃款人民币4035元。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刘銮伍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2729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銮伍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王某、陈某1、张某1、卓某、杨某1、杨某2、李建校、刘某1、岳思维、许某、王娟成、张某2、刘某2、丁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相互间通话记录,证人黄某、金某、陈某2的证言,浙江宁波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营运管理部提供的换卡明细表及高速公路出、入口流水详细信息报表、关于换卡案的若干说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全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费率试行方案的通知、关于调整完善全省高速公路客车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事宜的通知,涉案车辆照片,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暂扣款凭证,同案犯王某、刘某2的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銮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銮伍主动投案,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銮伍已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并发还给被害人。根据被告人刘銮伍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銮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已退缴的违法所得,发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成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许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