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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行申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富民农业合作社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富民农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19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富民农业合作社(普通合伙)。负责人:刘振东,社长。天津市滨海新区富民农业合作社(普通合伙)诉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胡北社区筹备组、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道办事处、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行终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富民农业合作社(普通合伙)申请再审称:该合作社所在的胡北村与新河庄原属一个行政村,1957年胡北村并入河头乡管理,新河庄自行管理。2012年新河庄70岁以上老农每月老保金2000余元,每人分得集体积累资产100多万元。胡北村70岁以上老农每月老保金150元,每人分得集体资产不足4万元。胡北村粮田被侵占,菜田被出让,土地被征收、房屋被拆迁,没有得到合理的安置和补偿,要求落实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资效益分配权等政策。2015年7月30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告知天津市滨海新区富民农业合作社走司法程序。原审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天津市滨海新区富民农业合作社(普通合伙)起诉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胡北社区筹备组、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道办事处、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要求落实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资效益分配权等。该诉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天津市滨海新区富民农业合作社(普通合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津市滨海新区富民农业合作社(普通合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淑芳代理审判员  贾亚奇代理审判员  张杨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