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终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商丘市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广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丘市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广玉,河南省睢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27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漓江中路。法定代表人蔡士荣,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广玉,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委托代理人赵祖强,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睢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法定代表人张甲,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广忠,男,汉族,1961年5月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睢县。上诉人商丘市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广玉、河南省睢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睢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2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商丘市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经催交未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商丘市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玮审判员 张学朋审判员 宋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 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