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69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裘江支行、杭州华鑫羽绒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裘江支行,杭州华鑫羽绒有限公司,单江林,陈世琴,单垚鑫,单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69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裘江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6821658-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通惠南路298号。负责人朱建明。被执行人杭州华鑫羽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947726-5,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姑娘桥村。法定代表人单江林。被执行人单江林,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陈世琴,女,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单垚鑫,男,199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单雪琴,女,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单江林持有的在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93402股股权(含配股),并以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面股本金每股净资产为4.94元确定股权价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单江林持有的在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93402股股权(含配股)[股金证号:693786,股金账号70×××32,内容详见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本金每股净资产的说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