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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徐礼河、聂植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礼河,聂植贵,吴官银,吴毅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338号申请执行人徐礼河,男,1967年8月16日,汉族,九江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聂植贵,女,1971年7月21日,汉族,九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吴官银,男,1955年5月14日,九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吴毅丰,男,1981年7月16日,九江市浔阳区梅绽坡三支巷,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徐礼河;聂植贵申请吴官银、吴毅丰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官银、吴毅丰应支付申请人徐礼河、聂植贵案款204900.0元,承担执行费2973.5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049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吴官银、吴毅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3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宁审判员 程海平审判员 黎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