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南充蓝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山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蓝翔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山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重庆山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3民初1503号原告:南充蓝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法定代表人:唐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蒙艳阳,四川百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莹,四川百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山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负责人:唐春。被告:重庆山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王吉兴。原告南充蓝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山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重庆山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南充蓝翔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南充蓝翔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蓝翔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32.00元,由原告南充蓝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凤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