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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南充蓝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山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蓝翔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山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重庆山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3民初1503号原告:南充蓝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法定代表人:唐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蒙艳阳,四川百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莹,四川百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山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负责人:唐春。被告:重庆山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王吉兴。原告南充蓝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山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重庆山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南充蓝翔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南充蓝翔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蓝翔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32.00元,由原告南充蓝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凤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